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保护环境,为纯碱生产企业开展清洁生产提供技术支持和导向,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在达到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当前的行业技术、装备水平和管理水平,提出了纯碱生产企业清洁生产的一般要求。本标准分为三级,一级代表国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二级代表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三级代表国内清洁生产基本水平。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发展,本标准将适时修订。本标准规定了纯碱生产企业清洁生产的一般要求。本标准将纯碱行业清洁生产指标分成五类,即装备要求、资源能源利用指标、污染物产生指标(末端处理前)、废物回收利用指标和环境管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氨碱法纯碱生产企业和联碱法纯碱生产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和清洁生产潜力与机会的判断、清洁生产绩效评定和清洁生产绩效公告制度,也适用于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证等环境管理制度。本标准不适用上述企业的合成氨、热电等分厂(车间),也不包括小苏打、氯化钙等下游产品的分厂(车间)。本标准为首次发布。